·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必须持有身份证或护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买家保证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该拍卖品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债务。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二)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说明和评价;
(三)委托人所应支付其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费用。
·本公司有权设定参考价和起拍价;有权撤消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有权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委托人可在拍卖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品时,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并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须缴纳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十的款项并缴纳其它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拥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数目而未能售出,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成交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
·拍卖品售出,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最高竞投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的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如竞买方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项,本公司将在出售日起35个工作日以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方。 ·如拍卖品未能售出,委托人应在拍卖日后两个月内取回拍卖品,费用自理。
(所有内容以本公司《拍卖规则》为准) |